2007年8月14日,经审查,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阜新市光亚平板玻璃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正式下发了《受理破产案件通知书》(阜民三破字〔2007〕第2号)。同时通知书对案件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自破产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正常生产经营的必要支付,需报经法院批准;二是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应组织有关人员保护好企业的财产、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任何人不得隐匿、私分、哄抢、转移或无偿转让、压价出售企业财产;三是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在收到本通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按照新破产法要求,在企业宣告破产的同时,由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阜民三破字〔2007〕第二号),负责企业的破产清算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