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国资部门,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阜新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阜新市政府第61号令)、《阜新市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业务操作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决定开展2007年企业国有资产(含股权)处置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各县区国资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相关政策规定,规范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操作程序,严格国有资产出租、转让、抵押、报废、核销等审批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监督检查的范围 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包括:市国资委、各县区国资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2006-2007年度在正常生产经营及停产、半停产、改制留“壳”及整体改制过程中发生需经市国资委、各县区国资部门进行审核审批的国有资产(含股权)出租、转让、抵押、报废、核销等处置行为的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市直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三、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和重点 检查内容: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含股权)出租、转让、抵押、报废、核销等资产处置行为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重点: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自行处置固定资产的转让和报废、流动资产的损失确认和核销、国有资产出租、国有股权转让等问题。 (一)固定资产转让和报废的检查内容: 1、是否据实填报了《固定资产审批表》、《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 2、是否有由各级国资部门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3、是否以资产评估价格为底价在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出售。 4、是否经过企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5、转让的固定资产产权是否明确、清晰。 (二)流动资产损失的确认和核销的检查内容 1、是否据实填报了《流动资产损失认定审批表》。 2、企业内部是否建立严格的流动资产损失的鉴定和审批制度,以及损失责任的追查制度。 3、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流动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 4、是否有由各级国资部门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鉴证证明。 5、发生毁损、被盗、丢失的资产是否有公安部门及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 6、是否经过企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的审议批准。 (三)国有资产出租检查的内容 1、资产出租前是否制定了资产出租方案并是否经企业董事会或厂长(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2、出租国有资产是否经过了企业主管部门的初审以及最终经各级国资部门审批。 3、出租整体资产或者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和成套设备等国有资产是否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4、对拟出租的资产是否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 5、国有资产出租价格是否经各级国资部门批准。 6、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是否在市产权交易中心采取竞价的方式进行。 7、租赁协议、租价计算依据、评估结果确认书等有关文件、资料是否报各级国资部门备案。 (四)国有股权转让检查的内容 1、是否据实填报《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审批表》。 2、是否有股权转让方案,并是否经过企业董事会及其他股东的审议批准。 3、是否有由各级国资部门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转让时是否进行了社会公告并采取竞价转让的方式。 四、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2007年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纠、市国资委重点检查,整改完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从2007年8月6日起至2007年8月27日止,有关主管部门要层层传达落实此项检查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及时进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对下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8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产权管理科,同时将在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补报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从2007年9月3日起至9月28日止,根据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确定重点抽查的部门、单位,进行实地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阶段:整改完善阶段,从2007年10月8日起至10月26日止,对检查中发现的国有资产处置中存在的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 五、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区国资部门,市直企业主管部门、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任务落实到位,保障工作有序开展。通过开展监督检查,达到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2、严格检查、严肃纪律。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敷衍了事,坚决杜绝检查工作“走过场”现象;对违规行为进行隐瞒、虚报的,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各单位要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的日常管理,建立完备的各项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由专人负责各项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切实履行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职责。 4、统一部署、分级管理。本次检查工作由市国资委统一部署,各县区国资部门根据本次检查内容和重点,组织本地区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工作,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将检查工作的最终结果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10月26日前报送到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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